• 志愿服务关爱行动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传递向善向上力量

      近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条例草案表决稿全文共38条,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要义,大力弘扬“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志愿服务精神,为推进泰安市志愿服务事业向善向好向上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志愿者事业要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行”。推进志愿服务事业沿着法治轨道前行,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大力发展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生动实践,也是我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殊荣后的又一具体举措。历经8个月,从立项到组织起草,再到审议表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工作专班多次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全市工作情况,全方位、宽领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过几十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五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职责,以确保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无偿性有所保障;第六条第二款增加了关于“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的政府职责;第三十一条明确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地保障志愿服务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明晰、职责更加细化。

           据了解,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加快发展,实名注册志愿者达到了111万人,志愿服务团队达到了1.3万多个,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身影已经渗透到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文明创城等各条战线。为更加全面规范和明确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条例草案表决稿将有关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性、义务性”事项分类整理,并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例如,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志愿者享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和相关的教育培训”的权利,第十六条指出志愿服务组织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条件,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的义务等,这些内容都是积极回应时代关切,推动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提升志愿服务水平的具体体现。

           为全面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有关志愿者人身、财产方面的保险问题予以回应,规定“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适当增加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保险项目,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并明确要求“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约定,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同时,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关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到省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奖励、优待权益保障的规定,强化了志愿服务回馈的正向激励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草案表决稿后,将按程序提报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制定出台这部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高度关切群众“急难愁盼”,充分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必将助推全市志愿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通讯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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