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警方查处多起涉疫违法案件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但仍有极个别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影响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受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向社区报备案例

      3月15日,王某某自淄博市张店区(疫情中风险区)返回家中后,未按规定向村居(社区)报备。肥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二、违规聚集案例

      案例一:3月19日,石某违规在出租房内组织多名学生上自习,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3月26日,常某某、石某某违规组织多人参加的讲座,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2人分别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三:3月27日,田某某违规开展线下教学,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

      三、扰乱防疫秩序案例

      案例一:1月31日,董某某酒后滋事,无故将某小区门口疫情防控点的房屋门和桌子踹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八日处罚。

      案例二:3月15日,高某某在派出所组织的疫情核查中,对疫情核查人员侮辱谩骂。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三:3月24日,袁某某在被明确告知泰山景区因疫情暂时封闭的情况下,从环山路蓄能电站附近翻越铁门进山,后被查获。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四、传播谣言案例

      3月20日、21日,徐某2次捏造没有事实依据的疫情信息并在互联网相关评论区散布,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群众恐慌。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

      五、擅自闯卡案例

      3月13日,韩某驾车进入某小区时,不听从防疫人员劝阻,不出示健康码,并推搡防疫人员。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警告处罚。

      抗击疫情,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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