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谣言 律师:该行为涉嫌违法

      有犯罪分子盗用教育厅的名义,伪造教育厅文件,并散布于网络广为传播,欺骗社会公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近日,微博上流传的虚假消息《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泰安市开学延迟的通知》(鲁教办字〔2022〕7号)引发网友关注。经核查,山东省教育厅从未发布该内容文件。那么造谣传谣者到底会为此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针对这一问题,记者联系了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网络与新型犯罪辩护专委会主任杨超律师来为大家解答。

      

      近日,打着“山东省教育厅”名义发布的《关于泰安市开学延迟的通知》的一则虚假消息在各种媒体上大量散播,更谎称“由于他人造谣称泰安市四月十一日开学,导致在各媒体中大量散播虚假消息,为此,我省不得不站出来辟谣,目前我省感染新冠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为全力遏制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即日起,各中小学继续进行线上教学,开学时间另行通知。”杨超律师表示,该虚假消息假借官方红头文件形式,很容易让市民朋友们难辨真假,信以为真,但是仔细阅读就可以看出,语句都不通顺,造谣的伎俩更显得拙劣。

      杨超律师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谣言的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同时,该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超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现今网络信息繁杂,传播方式繁多,一定谨记“谣言止于智者”,看到所谓的官方消息,一定要到官方网站或者权威公众号等予以核实,切莫因随手的转发,不小心就成了造谣者的“帮凶”。

      【泰安日报社·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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