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宪法宣传周 > 正文
  • 泰安仲裁委员会普法课堂 国际商事仲裁知识问答

      问:我们公司与外国人做生意时,可以选择我们本地仲裁机构仲裁吗?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涉及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具有国际通行性的特点,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的合同纠纷80%以上是通过仲裁解决的,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法第72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近年来,泰安仲裁委开展了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受理了涉及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案件,涵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合资经营、股权转让领域纠纷。

      问:我们是某外贸公司,国际贸易合同当中仲裁条款如何约定对我方有利?

      答:从仲裁的国际通行性来说,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各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但作为国内企业,仲裁条款要尽可能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国内各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比如,在合同仲裁条款中约定由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约定,仲裁就能在中国进行,在双方未约定适用何国法律时可适用中国法律,这样天时地利人和方面都是对中方有利的。

      问:国际商事仲裁适用哪国的法律?

      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外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某项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但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或书面仲裁条款无效。

      问: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答: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他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在此需要提醒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通讯员 曹文馨】

    中共泰安市委宣传部主管 泰安日报社主办 地址: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集团22楼 联系电话:0538-6272000 邮编:271000

    中华泰山网 版权所有:Copyright(C) my053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B2-20100031号 鲁ICP备08005495号-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