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交警: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 未佩戴头盔将被曝光
自5月1日开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5月1日和2日,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行为,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根据《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罚。下一步,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市民,泰安交警将进行曝光。
民警查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市民。
据了解,根据《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市民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应开启前灯和后灯,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罚观看道路交通事故警示片。
市民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5月1日和2日,针对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泰安交警已经开始处罚,近期将进行曝光。泰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严守交规,安全、文明出行,不要进入曝光名单。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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