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民生面对面 | 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市民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15日上午,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肖和元一行来到“服务民生面对面”栏目,现场接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就市民关心的医保缓缴政策、国家集采药品降价和长期护理保险申请等方面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医保缓缴政策

      有市民来电反映,近期看到有医保缓缴政策,想咨询如何办理?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肖和元介绍,今年6月底,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下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参保人员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并按规定正常报销生育医疗费。

      该项政策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国家集采药品以量换价,降价不降质

      有市民来电咨询,家里老人有糖尿病需长期注射胰岛素,近期,通过国家集采所用药品价格降低了,但又担心药品质量也跟着下降,于是咨询药品的质量如何保障?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马洪军介绍,今年5月26日,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在我市落地实施,此次中标产品平均降价48%,有效减轻了患者及其家庭的医药负担。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方式,所以药品价格出现大的降幅,但集采药品降价并不降质。

      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入围资格是原研药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既包括质量,也包括疗效,在药品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检测和疗效等方面均有严格标准,以实现用药质量的整体提升。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在药品中选后,会加强质量监管,强化中选品种的质量检查,确保降价不降质,让群众用上质量和疗效放心的药品。另一方面,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药品的质量负责。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告,中选药品如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企业将被列入“违规名单”,并取消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该企业或品种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各地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价格大幅下降,挤出的是以往在流通领域长期存在的不合理水分,而不是生产成本,因此降价不会降低产品质量。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门诊慢性大病和门诊统筹待遇

      有市民来电反映,家里老人因病常年卧床,听医生说这种情况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想了解一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及申请的条件。

      市医保中心副主任董超回复市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我市所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同步参加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在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肥城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要求,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按照国家评审标准,经评估认定为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3级、4级、5级(分别对应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的失能参保人员,以及符合重度失智评定标准(精神障碍除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选择机构护理的参保人员,重度失能及重度失智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及照料护理费用,护理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自付比例为10%。另一种是选择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包括机构上门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两种。机构上门医疗服务的,失能(失智)人员按照等级标准享受服务次数和服务项目(服务套餐),医护人员每月为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服务频次分别为3次、4次、4次,上门服务每次由个人承担10元/次;生活照料服务的,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每人每天分别按15元、16元、17元的标准支付。

      需要提醒广大参保职工的是,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住院待遇。属于工伤保险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 摄影 赵文文 审核 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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